本报记者 刘涌 北京报道
吉林省德惠市“6·3”大火,已造成了逾百人遇难。而就在几天前,国家安监总局定于6月份开展的第十二个“安全生产月”刚刚启动。
官方尚未公布火灾发生的原因,但从已经公开的信息看,逃生通道遇阻、液氨泄漏、员工缺乏基本逃生技能等原因,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不能忽视的因素。这意味着,企业在安全生产的管理方面很有可能存在疏漏。
“如果最终确认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伤亡员工或家属不仅可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获得赔偿,而且可以依法向责任单位提起民事赔偿。”北京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建平指出。
目前,吉林省已经部署安抚工作,最高检也已介入调查可能存在的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善后工作和事后追责都已经展开。逝去的生命终究无法挽回,更重要的是,如何能够在未来做到防患于未“燃”。
按照现行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就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但这部法律在实施的十年中,类似事故频发。仅逃生通道遇阻这类因素,便不止一次出现在以往的事故中,且一旦出现在类似德惠这种劳动密集型企业,还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安全生产法落地的疲软问题,引起了安监系统人士的关注。
郑州市惠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焦述宏在实名认证微博中指出,当前的事故特点是“两头冒尖”:一头是直属大企业和重点民营企业,一头是基层农村。前者是“管不了”,后者是“没有管”,而两者的关键均在于安全生产法没有落实到位。
一年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安全生产法(修正案)》的征求意见稿。到今年1月份,囯家安监总局也曾表示,新的《安全生产法》有望今年出台。
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做了多达三十六项内容的修改,突出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是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其重点在于,出于“安全生产人命关天”的考虑,修正案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基于“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为多赢利而不合理地减少安全生产经费投入”的现状,规范了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而且,为敦促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加了建立相关档案的规定。
从刚刚发生的德惠“6·3”大火事故看,上述修改内容均切中要害。
“安全生产法作为一部行政法规,远比依赖民事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求偿对生产企业的规制力强,在事故预防方面作用更大。”王建平说,“但法律的落实,倚赖监管部门更有力的执法监督。”